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2823民初8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廖久东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巴东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久东,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巴东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23民初898号原告:廖久东,男,1954年11月9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湖北省恩施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昭军(系廖久东之婿),197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恩施市,现住恩施市。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平,湖北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巴东分公司,住所地:巴东县信陵镇西壤坡朝阳路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3707059209W。法定代表人:余安念,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龙,湖北楚峡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原告廖久东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巴东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廖久东于2017年8月24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廖久东以证据不足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巴东分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与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久东撤诉。案件受理费4968元,减半收取计2484元,由原告廖久东负担。审判长 吴 林审判员 谭文芳审判员 覃方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向 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