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302民初219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曾超、曾小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超,曾小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302民初2199号之一申请人:曾超,男,197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江西省。被申请人:曾小青,女,197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本院在受理原告曾超与被告曾小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申请人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21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曾超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分公司购买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并以此保险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曾超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曾小青名下价值210000元的财产。案件申请费1570元,由申请人曾超先行垫付。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陈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彭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