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5民初20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周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5民初2000号原告:周某,男。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延提,男。被告:张某(又名张慧),女。原告周某与被告张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周某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撤回对被告张刚的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查被告无反诉请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审判员 柳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尹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