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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5民初20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周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5民初2000号原告:周某,男。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延提,男。被告:张某(又名张慧),女。原告周某与被告张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周某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撤回对被告张刚的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查被告无反诉请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审判员  柳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尹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