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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执6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武汉市武昌区普提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武汉普提金地产置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市武昌区普提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武汉普提金地产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执678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武昌区普提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街徐东路50号东湖春树里1栋1层4室。法定代表人陈邦雄,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武汉普提金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洪山路35号。法定代表人邵思骏,该公司总经理。武汉市武昌区普提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武汉普提金地产置业有限公司股东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30日作出的(2014)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48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武汉市武昌区普提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武汉普提金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对被执行人的房地产、车辆、银行账户、工商登记资料进行查询,均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鉴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48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武汉普提金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应当继续履行(2014)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48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 风审判员 晏 钢审判员 喻英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严继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