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30执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关宏民与王凯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芮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芮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关宏民,王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30执336号申请执行人:关宏民,男,1971年9月26日生,汉族,住x县x镇x路幸福巷*排**户,农民。被执行人:王凯,男,1977年5月23日生,汉族,x县职业中学职工。申请执行人关宏民与被执行人王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9日作出(2017)晋0830民初910号民事调解书,内容为:一、被告王凯偿还原告关宏民人民币60000元。其中于2017年6月25日前还原告人民币20000元,以后每月的25日前归还原告人民币5000元,直至款还清为止。二、如果有一期未按期归还,剩余借款金额按月息1.5分从当月的25日开始计算利息至款还清为止。逾期后,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3日申请执行,本院2017年7月3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其存款不足以清偿义务。后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执行人王凯归还申请人关宏民借款2万元及利息。二、被执行人王凯每月归还2500元,至款还清为止。三、如被执行人不能按期归还,申请人可重新申请执行。本院��为,执行中,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晋0830民初91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天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秦娟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