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民特5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罗峰、钱玉珍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罗峰,钱玉珍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特569号申请人罗峰,男,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申请人钱玉珍,女,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受理申请人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因治安纠纷,于2017年7月19日经上海市颛桥派出所司法调解室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罗峰于2017年7月19日前赔偿申请人钱玉珍医疗费1400元;二、申请人罗峰与申请人钱玉珍因治安所致纠纷经本次调解一次性了结,双方无其他争议。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协议符合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罗峰与申请人钱玉珍于2017年7月19日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施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陆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