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6行初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111马兆红与灌云县民政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兆红,灌云县民政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706行初111号原告马兆红,女,1972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灌云县。被告灌云县民政局,住所地江苏省灌云县伊山镇胜利中路693号。法定代表人李建忠,局长。委托代理人高文明,该局纪委书记。委托代理人张广茂,江苏震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马兆红不服被告灌云县民政局民政其他行政行为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2017年8月21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兆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审审 判 长 李素平人民陪审员 徐进明人民陪审员 贺 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彦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