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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8执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李某、张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8执352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男,1987年5月16日出生,汉族,阜城县,。被执行人:张某,女,199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阜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张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且被执行人张某已履行执行款38150元。现申请执行人提出撤销对被执行人的强制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冀1128执352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智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