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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民初37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青岛华野绿都艺术设计有限公司与青岛中贯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华野绿都艺术设计有限公司,青岛中贯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3747号原告:青岛华野绿都艺术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法定代表人:肖佳,总经理。被告:青岛中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原告青岛华野绿都艺术设计有限公司与青岛中贯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华野绿都艺术设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岛华野绿都艺术设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郑晓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晓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