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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4执24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张德梅与高宗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德梅,高宗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4执2445号申请执行人:张德梅,女,1986年12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男,198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被执行人:高宗文,男,197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本院在执行张德梅与高宗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确认申请执行人张德梅有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以15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9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案件受理费3526元、公告费600元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 萌审判员 刘 娟审判员 汪丽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