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103民初1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原告李铁汉与被告张伟、安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铁汉,张伟,安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103民初1369号原告:李铁汉,男,197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吉林省公主岭市人,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中心支公司业务员,住盘锦市兴隆台区。被告:张伟,男,198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沈阳市人,个体,住盘锦市兴隆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晶晶,辽宁攻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飞,女,198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盘锦市人,个体,住址同被告张伟。原告李铁汉与被告张伟、安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铁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00.00元,减半收取480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常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翟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