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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13民初70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江苏宝之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无锡名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宝之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无锡名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13民初7085号原告:江苏宝之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沪东路280号2楼B2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578143331H。法定代表人:韩非,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云峰,男,该公司职员。被告:无锡名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通惠西路11号(蓉运壹号文化创意产业园)23号楼1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MA1MW6544T。法定代表人:孙泽宇,该公司监理。原告江苏宝之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名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江苏宝之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江苏宝之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苏宝之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江苏宝之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徐晓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芮锦烨书 记 员 宋赟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