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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05执7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郭怀军与张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怀军,张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05执719号申请执行人郭怀军,男,汉族,1965年2月出生,住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被执行人张艳,女,1977年7月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申请执行人郭怀军与张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8日作出的(2017)黑0605民初105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给付申请执行人款16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出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申请,属于其自愿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2017年6月28日作出的(2017)黑0605民初105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洪庆审判员  杨连松审判员  李智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尹占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