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05执7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郭怀军与张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怀军,张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05执719号申请执行人郭怀军,男,汉族,1965年2月出生,住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被执行人张艳,女,1977年7月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申请执行人郭怀军与张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8日作出的(2017)黑0605民初105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给付申请执行人款16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出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申请,属于其自愿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2017年6月28日作出的(2017)黑0605民初105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洪庆审判员 杨连松审判员 李智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尹占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