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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民终1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鞠勇与王立军、窦春芬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鞠勇,王立军,窦春芬

案由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民终121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鞠勇,住通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鹏,吉林邦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立军,住通化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窦春芬,住通化市。上诉人鞠勇因与被上诉人王立军、窦春芬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2017)吉0502民初3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鞠勇于2017年8月24日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鞠勇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鞠勇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鞠勇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文立审判员  崔红霞审判员  郭丽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晓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