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824民初8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乌拉特中旗蓝海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王二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拉特中旗蓝海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王二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24民初889号原告:乌拉特中旗蓝海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法定代表人:孙亚宁,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王二红,男,成年人,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原告乌拉特中旗蓝海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二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原告乌拉特中旗蓝海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王二红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乌拉特中旗蓝海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王二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乌拉特中旗蓝海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王二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乌拉特中旗蓝海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白宝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娜 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