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84民初2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田通与黄景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通,黄景玉,保定旭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4民初2387号原告:田通,男,1987年8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定兴县。委托代理人:张君保,河北盛誉(白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景玉,男,1951年2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北京市房山区。委托代理人:张志英,河北诚创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保定旭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白沟镇友谊路北侧。住所地:白沟镇友谊路北侧。法定代表人:郭明山,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敏,女,1985年5月19日,系该公司员工。田通与黄景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田通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田通撤诉。案件受理费5705元,减半收取计2852元,由田通负担。审判员 罗悦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 建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