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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629财保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肖坤文、周彰富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剑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肖坤文,周彰富,珠海中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第二分公司s311剑河到五河公路改扩建工程项目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贵州省剑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29财保2号申请人:肖坤文,男,苗族,1970年9月29日出生,住剑河县。申请人:周彰富,男,侗族,1969年2月20日出生,原剑河县人,现住剑河县。被申请人:珠海中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第二分公司s311剑河到五河公路改扩建工程项目部(住址:剑河县革东镇校场坝)负责人:石小波申请人肖坤文、周彰富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中交一公司s311剑河到五河公路项目经理部划拨给被申请人珠海中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第二分公司s311剑河到五河公路改扩建工程项目部的工程款1150000元予以冻结。为此,申请人肖坤文用凯房权证州私房字第××号房产,申请人周彰富用剑房权证革第30**号、剑房权证革东镇字第××号房产,担保人张德权、邰翁当用剑房权证革字第××号房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由中交一公司s311剑河到五河公路项目经理部划拨给被申请人珠海中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第二分公司s311剑河到五河公路改扩建工程项目部的工程款1150000元。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肖坤文、周彰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陶国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长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