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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刑终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程松甫、程应彬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程松甫,程应彬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刑终236号原公诉机关长葛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程松甫,男,196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住禹州市。因涉嫌盗窃于2017年2月27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于2017年3月9日经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长葛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原审被告人程应彬,男,1966年3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住禹州市。因涉嫌盗窃于2017年3月10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3月16日经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长葛市公安局执行逮捕。长葛市人民法院审理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程松甫、程应彬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7月20日作出(2017)豫1082刑初492号刑事判决,认定:(一)、被告人程松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二)、被告人程应彬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三)、责令被告人程松甫、程应彬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被害人贾某人民币2885元,被害人于某人民币1515元,被害人陈某人民币1230元,被害人王某人民币4200元,被害人胥某人民币4950元。宣判后,程松甫不服,提出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程松甫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程松甫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程松甫撤回上诉。长葛市人民法院(2017)豫1082刑初49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查丰岭审判员  高东安审判员  董盼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郑 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