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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03民初18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原告胡华蓉诉被告张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华蓉,张海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03民初1802号原告:胡华蓉,女,1956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被告:张海波,男,1973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华蓉诉被告张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华蓉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华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华蓉撤回起诉。审判员  谢海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冰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