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381执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永军与被执行人沈海洋、周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永军,周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381执153号申请执行人王永军,男,1962年10月28日出生,湘乡市人。被执行人沈海洋,男,1965年03月03日出生,湘乡市人。被执行人周彬,女,1971年11月18日出生,湘乡市人。申请执行人王永军与被执行人沈海洋、周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执行。依据生效的本院(2016)湘0381民初2105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由被执行人沈海洋、周彬共同偿还申请人王永军3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辉南审 判 员 谢梅槐审 判 员 曾 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彭 业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