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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13刑初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赵昌亮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昌亮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213刑初378号公诉机关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昌亮,男,1994年10月25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富裕县。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以金检公诉刑诉(2017)3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昌亮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昌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7年2月15日0时许,被告人赵昌亮到大连市金州区恒立丰商场后身菜市场被害人王某某经营的蔬菜店,用手将门强行掰开并进入店内,将桌子抽屉内零钱全部盗走。后赵昌亮又用同样方法进入旁边被害人陈某某经营的蔬菜店盗走全部硬币。经核实,上述两家被盗硬币共计人民币300元。2、2017年3月1日1时许,被告人赵昌亮到大连市金州区恒立丰商场后身汇金农贸大棚市场被害人滕某某经营的饼店,用手将门强行掰开并进入店内,将柜子上箱子内硬币共计人民币300元盗走。后赵昌亮又用同样的方法进入旁边被害人孙某某经营的蔬菜店内,将桌子上铁盒内的纸币和硬币共计人民币200元盗走。3、2017年3月2日23时许,被告人赵昌亮到大连市金州区恒立丰商场后身菜市场被害人刘某经营的水果店,用手将门强行掰开并进入店内,将桌子上硬币共计人民币40元盗走。4、2017年3月3日1时许,被告人赵昌亮到大连市金州区恒立丰商场后身菜市场被害人陈李某经营的调料店,用手将门强行掰开并进入店内,将桌子上小盒内硬币共计人民币50元盗走。5、2017年3月4日23时许,被告人赵昌亮到大连市金州区恒立丰商场后身菜市场张某某经营的羊肉小店,用手将门强行掰开并进入店内,经翻找未发现钱物后离开。后赵昌亮又用同样的方法进入被害人孙某某经营的杂粮店,经翻找未发现钱物后准备离开时被民警抓获。6、2017年7月17日2时许,被告人赵昌亮走到大连市金州区站前街道南棉路被害人王某某经营的麻辣鸭脖店,跳窗进入店内,将桌子上蓝色直板OPPO手机1部、金色百合牌手机1部及装有零钱人民币30元的纸壳钱箱1个盗走。后赵昌亮用同样方法进入被害人赵某某经营的葱油饼店内,将吧台上装有纸币和硬币共计人民币230余元的塑料箱1个盗走。经估价,赃物共价值人民币600元。7、2017年7月19日1时许,被告人赵昌亮到大连市金州区站前街道南棉路被害人王某某经营的旺旺照相馆,撬开第一道门后,准备撬第二道门实施盗窃时,被周围群众发现,逃离时被群众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昌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作案,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昌亮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从重处罚,故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赵昌亮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不否认。经审理查明,1、2017年2月15日0时许,被告人赵昌亮到大连市金州区“恒利丰商场”后身菜市场被害人王某某经营的蔬菜店,用手将门强行掰开并进入店内,将桌子抽屉内零钱全部盗走。后赵昌亮又用同样方法进入旁边被害人陈某某经营的蔬菜店盗走全部硬币。经核实,上述两家被盗硬币共计人民币300元。2、2017年3月1日1时许,被告人赵昌亮到大连市金州区“恒利丰商场”后身汇金农贸大棚市场被害人滕某某经营的饼店,用手将门强行掰开并进入店内,将柜子上箱子内硬币共计人民币300元盗走。后赵昌亮又用同样的方法进入旁边被害人孙某某经营的蔬菜店内,将桌子上铁盒内的纸币和硬币共计人民币200元盗走。3、2017年3月2日23时许,被告人赵昌亮到大连市金州区“恒利丰商场”后身菜市场被害人刘某经营的水果店,用手将门强行掰开并进入店内,将桌子上硬币共计人民币40元盗走。4、2017年3月3日1时许,被告人赵昌亮到大连市金州区“恒利丰商场”后身菜市场被害人陈李某经营的调料店,用手将门强行掰开并进入店内,将桌子上小盒内硬币共计人民币50元盗走。5、2017年3月4日23时许,被告人赵昌亮到大连市金州区“恒利丰商场”后身菜市场张某某经营的羊肉小店,用手将门强行掰开并进入店内,经翻找未发现钱物后离开。后赵昌亮又用同样的方法进入被害人孙某某经营的杂粮店,经翻找未发现钱物后准备离开时被公安机关抓获。6、被告人赵昌亮在取保候审期间,于2017年7月17日2时许到大连市金州区站前街道南棉路被害人王某某经营的麻辣鸭脖店,跳窗进入店内,将桌子上“OPPO”牌A31型手机一部、金色“百合”牌BIHEE-A8型手机一部及装有零钱人民币30元的纸壳钱箱一个盗走。后赵昌亮用同样方法进入被害人赵某某经营的葱油饼店内,将吧台上装有纸币和硬币共计人民币230元的塑料箱一个盗走。经估价,赃物“OPPO”牌A31型手机一部、金色“百合”牌BIHEE-A8型手机一部共价值人民币600元。7、2017年7月19日1时许,被告人赵昌亮到大连市金州区站前街道南棉路被害人王某某经营的“旺旺照相馆”,撬开第一道门后,准备撬第二道门实施盗窃时,被周围群众发现,逃离时被群众抓获。公安机关从被告人赵昌亮身上搜出“OPPO”牌A31型手机一部、金色“百合”牌BIHEE-A8型手机一部,并予以扣押。另查明,被告人赵昌亮所盗钱物,除公安机关扣押的两部手机外,均被其挥霍。上述事实,有经过当庭举证、质证的被告人赵昌亮供述笔录、被害人孙某某、赵某某等人陈述笔录、证人王光耀、李万超证言笔录存案为凭,亦有物证照片、鉴定意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被告人赵昌亮对此供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昌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作案,其行为侵犯了公民公私财产所有权,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昌亮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昌亮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昌亮第5、7节盗窃属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昌亮当庭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昌亮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二、被告人赵昌亮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被害人王某某、陈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三百元,退赔被害人滕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三百元,退赔被害人孙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二百元,退赔被害人刘某经济损失人民币四十元,退赔被害人陈李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五十元,退赔被害人王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三十元,退赔被害人赵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二百三十元。三、扣押于公安机关的赃物OPPO牌A31型手机一部、金色百合牌BIHEE-A8型手机一部,由公安机关发还给被害人王某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通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洋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