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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2民初39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赵金虎与徐军、王常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金虎,徐军,王常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782民初3972号原告:赵金虎,男,1978年2月25日生,汉族,住诸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明伟,山东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钢,山东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军,男,1981年7月22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告:王常红,女,成年,汉族,住诸城市。原告赵金虎与被告徐军、王常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开庭审理时,原告赵金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钢、被告徐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常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赵金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徐军、王常红共同偿还借款70000元,并自2016年2月6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直至借款全部还清为止;诉讼费用由徐军、王常红承担。事实和理由:徐军与王常红系夫妻关系。2016年2月6日,徐军因家庭生活需要向赵金虎借款70000元,赵金虎于当日将钱款以现金形式交付给徐军,并于当日向徐军出具借款利息的欠条,承诺自借款之日起至当年中秋节承担利息10000元。后,该款经催要,徐军、王常红至今未还。为此,赵金虎诉至法院。徐军辩称,借款属实,但实际借款时间应为2014年秋天,借用了赵金虎50000元,当时约定利息为2000元/月,赵金虎实际交付徐军现金48000元。2016年2月6日,赵金虎催要利息时,将之前拖欠的利息及本金汇总,要求徐军出具了金额为70000元的借条一份,并约定自借条出具之日至当年中秋节利息总共为10000元,为此,徐军又为赵金虎出具了欠下利息的欠条一份。王常红未应诉,未答辩。经本院审理查明如下事实:2016年2月6日,徐军为赵金虎出具借条一份,证明其借赵金虎现金柒万元,并于当日为赵金虎出具欠条一份,承诺自2016年2月6日至当年中秋节承担借款利息共计10000元。2017年6月7日,赵金虎以徐军至今未偿还上述借款及利息为由诉至本院,要求徐军及其妻偿还上述借款本息。另查明,徐军与王常红系夫妻关系,二人于××××年登记结婚,后离婚再复婚,本案债务发生于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认为,赵金虎、徐军的陈述及徐军出具的借条、欠条相互印证,足以证明双方间存在借贷关系。徐军虽抗辩称赵金虎并未全部交付借款70000元、该70000元是对之前借款及利息的汇总,但未提交证据证明,亦未能作出合理的说明,综合借贷金额、赵金虎的交付能力等方面,可以认定赵金虎已将借款70000元全部交付徐军,对徐军的上述抗辩事由,本院均不予采信,赵金虎与徐军间的借贷关系已经生效。徐军作为借款人,应及时将借款偿还给出借人赵金虎,现赵金虎起诉要求徐军偿还借款本金70000元,证据充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徐军于2016年2月6日为赵金虎出具的自2016年2月6日至2016年中秋节(即2016年9月15日)的利息10000元的欠条表明双方在借款时就本案的借款约定了利息,月利率为2%(10000元÷7个月÷70000元),徐军作为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利率承担相应利息,现赵金虎起诉要求徐军自2016年2月6日按约定的月利率2%支付利息直至借款全部还清为止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徐军与王常红系夫妻关系,本案所涉债务发生在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属夫妻共同债务,现赵金虎起诉要求王常红与徐军共同偿还上述借款本息,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本案开庭审理时,王常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对民事抗辩权利的放弃,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徐军、王常红共同偿还原告赵金虎借款本金700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徐军、王常红承担以7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2月6日起至实际付清欠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被告徐军、王常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 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兆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