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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5民初470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顾崇懿与施伟明其他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崇懿,施伟明

案由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47087号原告:顾崇懿,男,1977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志,上海儒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计佳晖,上海儒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施伟明,男,196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受理原告顾崇懿诉被告施伟明其他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不悖,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崇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87.96元,减半收取计2,793.98元,由原告顾崇懿负担。审判员  胡铁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五十一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