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204执8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朱多申请执行克拉玛依市四方卉建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拉玛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多,克拉玛依市四方卉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0204执8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朱��,男,汉族,1980年06月11日出生,住黑龙江省明水县。被执行人:克拉玛依市四方卉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申请执行人朱多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新0204民初40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克拉玛依市四方卉建材有限公司支付案款171215.5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246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克拉玛依市四方卉建材有限公司名下的证券、存款、车辆、及不动产等财产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克拉玛依市四方卉建材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7年5月22日,申请执行人朱多与被执行人克拉玛依市四方卉建材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一、被执行人克拉玛依市四方卉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0日之前一次性付清申请人朱多欠款171215.5元;二、案外人XX龙自愿���其所有的白碱滩养殖基地(地号040520030044000)为被执行人克拉玛依市四方卉建材有限公司提供担保。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新0204民初40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 韶 文代理审判员 苏 静代理审判员 艾克热木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高 艳 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