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03执454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井厚明与宜宾市五星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王正荣、宜宾县富之源农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井厚明,宜宾市五星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王正荣,宜宾县富之源农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03执454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井厚明,女,生于1932年4月7日,汉族,四川省兴文县人,住兴文县古宋镇。被执行人:宜宾市五星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兴文县古宋镇。法定代表人:王正荣。被执行人:王正荣,男,生于1968年2月29日,汉族,四川省兴文县人,住兴文县古宋镇。被执行人:宜宾县富之源农业有限公司,地址:宜宾县泥溪镇箭杆村同力组。法定代表人:王正勋。本院在执行井厚明与宜宾市五星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王正荣、宜宾县富之源农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调查,宜宾市五星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王正荣、宜宾县富之源农业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井厚明也未提供财产线索,井厚明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 兵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何国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