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民初21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钟智斌与深圳市星沃特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智斌,深圳市星沃特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21114号原告钟智斌,男,汉族,1984年9月2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桃源县,被告深圳市星沃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横岭一区30栋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94270852X。法定代表人全海珍。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已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智斌撤回起诉。审判员 周 鹏 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学军(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