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3执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白寿国与被执行人潘叔利婚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寿国,潘叔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3执623号申请执行人:白寿国,男,1985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寿强,男,197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被执行人:潘叔利,女,1983年0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白寿国与被执行人潘叔利婚姻纠纷(2017)陕0523民初1156号民事判决书一案,执行标的为49875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私下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523民初11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政文审判员 张 成审判员 袁宏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