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7民初3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与王瑞广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王瑞广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7民初3222号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开发区银杏大街(华祥小区办公楼1-2层)。负责人:裴亚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帅帅,男,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鹏,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王瑞广,男,1966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内黄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杰,河南秉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与被告王瑞广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2017年8月24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3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负担。审判员 申学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