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91执14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许晋江与苏州麦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晋江,苏州麦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91执147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许晋江,男,1985年1月23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被执行人:苏州麦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39830616-4,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星湖街328号创意产业园2-B203单元。法定代表人:杜林宝。申请执行人许晋江与被执行人苏州麦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作出的(2016)苏0591民初58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确认原被告之间的《惠生活市级服务中心合作协议》已解除;二、苏州麦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许晋江平台使用维护费21.3万元;三、驳回许晋江其他诉讼请求。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房产、车辆、存款和证券持有状况,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另被执行人已不在原住所地经营,经多方查找,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现下落不明,查找不着,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已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本案尚未执行到位人民币218467.7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院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 如审 判 员 黄延杰代理审判员 殷 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朱 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