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3民初4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李玉兰、张杰等与安徽强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兰,张杰,安徽强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3民初4315号原告:李玉兰,女,1958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盛楠,女,1987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原告:张杰,男,1954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安徽强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城关镇龙津大道30号。法定代表人:王红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彭鹏,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传兵,该公司总经理助理。本院于2017年8月3日受理了原告李玉兰、张杰与被告安徽强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马芳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安徽强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按照小额诉讼案件审理提出异议,经审查,本案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简易程序审理。审判员 马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许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