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522民初9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进福与田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进福,田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522民初916号原告:李进福,男,回族,1985年3月7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被告:田奇,男,回族,现年32岁,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原告李进福与被告田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进福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张玉林人民陪审员 潘正仙人民陪审员 黄彩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田风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