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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522民初9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进福与田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进福,田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522民初916号原告:李进福,男,回族,1985年3月7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被告:田奇,男,回族,现年32岁,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原告李进福与被告田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进福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张玉林人民陪审员  潘正仙人民陪审员  黄彩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田风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