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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2民特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赵飞、樊利明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飞,樊利明,许丙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2民特31号申请人:赵飞,男,1986年2月23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裕华区。委托代理人:马骏,河北远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樊利明,男,1966年10月2日生,住石家庄市长安区。被申请人:许丙仁,女,1976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申请人赵飞诉被申请人樊利明、许丙仁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诉称:2014年12月13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借款合同,约定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借款人民币25万元,借款期限为2个月(自2014年12月13日起至2015年2月11止),借款期限内的月利率为2.5%。另外,二被申请人自愿将其名下的位于石栾路口小区4-202房产作为二被申请人按期归还申请人贷款本金、利息、实现抵押权的全部费用的担保,与申请人签订了抵押合同,办理了抵押登记(他项权证号:石房他证东字第××号)。综上,申请人为实现抵押担保物权,依据法律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出申请,请求裁定拍卖或变卖被申请人名下的房产,所得价款在被申请人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借款本金25万元及自2017年6月16日起算至款项付清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申请费用、公告等费用由被申请人负担。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核实,原告提供的被申请人樊利明、许丙仁相关信息不确切,属于被申请人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赵飞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苏维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