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7执714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水林与被执行人金天珍、石成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水林,金天珍,石成林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7执714号之五申请执行人杨水林,男,1975年5月14日生,满族,农民,住宽城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金天珍,男,1964年12月29日生,满族,农民,住宽城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石成林,男,1956年6月18日生,满族,农民,住宽城满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杨水林与被执行人金天珍、石成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5日作出的(2016)冀0827民初4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本案应予结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7民初41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履行,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润国审判员 张 宁审判员 王 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袁海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