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07执277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芜湖恒达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王兴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芜湖恒达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王兴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7执277号之四申请执行人:芜湖恒达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鸠江区赭山东路汽车部件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66141134-1。法定代表人:陈黎鸿,总经理。被执行人:王兴顺,男,1951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镜湖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兴顺与被执行人芜湖恒达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王兴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芜湖恒达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的债权因此未获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皖0207民初10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慧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夏程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