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26执9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赖玉香、杨秀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赖玉香,杨秀珍,李小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26执9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赖玉香,女,1976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安远县。被执行人杨秀珍,女,1963年10月3日生,汉族,江西省安远县人,住安远县。被执行人李小青,男,1959年1月8日生,汉族,江西省安远县人,住安远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赖玉香与被执行人杨秀珍、李小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责令被执行人按照(2016)赣0726民初97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本案执行标的237677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现查明被执行人杨秀珍、李小青一人多案,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杨秀珍在本院作为另案申请人尚有未执行到位的债权,该案在执行期限内无法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清平审判员 郑老三审判员 叶华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