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72民初9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4-18
案件名称
曾伟辉与殷艳娟、钟国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伟辉,殷艳娟,钟国叨,钟思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9257号原告:曾伟辉,男,198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固始县人,住河南省固始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镇德,广东常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小燕,广东常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殷艳娟,女,196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广东省东莞市人,住广东省东莞市,被告:钟国叨,男,1968年8月7日出生,汉族,广东省东莞市人,住广东省东莞市,被告:钟思敏,女,199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广东省东莞市人,住广东省东莞市,原告曾伟辉诉被告殷艳娟、钟国叨、钟思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雷瑟琴人民陪审员 叶创忠人民陪审员 陈献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卢凤英游舒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