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2民初8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某1与陈某、张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1,陈某,张某2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2民初8377号原告:张某1。被告:陈某。被告:张某2。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1诉被告陈某、张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1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1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1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172元,减半收取计1586元,由原告张某1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奕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