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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民初8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某1与陈某、张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1,陈某,张某2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2民初8377号原告:张某1。被告:陈某。被告:张某2。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1诉被告陈某、张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1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1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1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172元,减半收取计1586元,由原告张某1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奕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