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5民初18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侯德吉与被告长春市鹏和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德吉,长春市鹏和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5民初1824号原告:侯德吉,住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被告:长春市鹏和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西新镇双丰村。法定代表人:谢清和,董事长。原告侯德吉与被告长春市鹏和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原告侯德吉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侯德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准许侯德吉撤诉。案件受理费815元,减半收取计407.5元,由侯德吉负担。审判员 翟 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东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