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9刑申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胡某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一案申请申诉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阜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辽09刑申35号胡某某:你因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一案,对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辽09刑终124号刑事裁定不服,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组成合议庭认真审查后认为,原审认定你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关于你所提原判认定事实不清的申诉理由。经查,原审判决认定你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的事实,有现场勘验笔录、照片、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随案移送的涉案物品和你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上述证据经原审庭审质证、认证,足以认定。同时,原审判决在适用法律上亦是正确的,你提出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综上,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应当重新审判的情形,予以驳回。望你尊重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自觉服判息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