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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9刑申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胡某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一案申请申诉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阜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辽09刑申35号胡某某:你因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一案,对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辽09刑终124号刑事裁定不服,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组成合议庭认真审查后认为,原审认定你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关于你所提原判认定事实不清的申诉理由。经查,原审判决认定你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的事实,有现场勘验笔录、照片、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随案移送的涉案物品和你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上述证据经原审庭审质证、认证,足以认定。同时,原审判决在适用法律上亦是正确的,你提出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综上,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应当重新审判的情形,予以驳回。望你尊重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自觉服判息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