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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7101民初12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成都百灵时代广告有限公司与成都玛丽亚天府妇产儿童医院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百灵时代广告有限公司,成都玛丽亚天府妇产儿童医院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7101民初124号之二原告:成都百灵时代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吉泰五路88号3栋28楼2808、2809号。法定代表人:张伟雄。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富华。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玛丽亚天府妇产儿童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天府大道南段2039号极地海洋公园世界主馆及商1栋1-5号层1-2号,2栋1-16号。法定代表人:卓国华。原告成都百灵时代广告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玛丽亚天府妇产儿童医院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原告成都百灵时代广告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玛丽亚天府妇产儿童医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百灵时代广告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成都玛丽亚天府妇产儿童医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案件受理费1440元,由原告成都百灵时代广告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纪雯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源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