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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2民初4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卓瑾瑾与冯立衡、李华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卓瑾瑾,冯立衡,李华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2民初4324号原告:卓瑾瑾,女,1997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苌高真、刘彬彬,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立衡,男,1992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兰考县。被告:李华强,成年,住址郑州市中原区。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兴华北街18号盛世经纬A座9层。负责人:程扬,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河南克谨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卓瑾瑾与被告冯立衡、李华强、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永安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2017年8月1日,原告卓瑾瑾撤回对被告李华强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卓瑾瑾撤回对被告李华强的起诉。审判员 赵 晖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聪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