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81民初27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武支行与白玉灵、马林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武支行,白玉灵,马林,赵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81民初2743号原告: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武支行,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枣园湖畔A区32座1-2/2层1号。负责人:易艳花,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炬光,男,石嘴山银行银川分行员工。(特别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云,男,公司员工。(特别代理)被告:白玉灵,男,1973年6月23日出生,回族,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被告:马林,女,1970年4月7日出生,回族,临河乡政府会计,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被告:赵刚,男,1972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原告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武支行与被告白玉灵、马林、赵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武支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武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29元,由原告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武支行负担。审判员 李 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曹景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