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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1民初4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赵敏与王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敏,王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1民初4304号原告:赵敏,女,1979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代理人:赵金啓,怀远县龙亢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飞,男,成年,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敏与被告王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经审查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敏承担。审判员  常启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楠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