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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2执3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江苏润泰胶业有限公司与江阴恒瑞节能玻璃有限公司、XX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润泰胶业有限公司,江阴恒瑞节能玻璃有限公司,X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2执3175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润泰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泗港章卿村。法定代表人:陈京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惠建明,江苏国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江阴恒瑞节能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云亭街道澄杨路538号。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XX,男,1972年11月8日生,汉族,住江阴市。申请执行人江苏润泰胶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阴恒瑞节能玻璃有限公司、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6日作出的(2016)苏0582民初76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江阴恒瑞节能玻璃有限公司应支付江苏润泰胶业有限公司货款249264元及利息损失(以249264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XX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案件受理费5038元、保全费1820元,合计6858元由江阴恒瑞节能玻璃有限公司、XX负担。因被执行人江阴恒瑞节能玻璃有限公司、XX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润泰胶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江阴恒瑞节能玻璃有限公司已倒闭,其法定代表人XX现下落不明。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XX名下座落于江阴市徐霞客镇璜塘金都街123号的房产已被设定抵押且被多个案件查封,本案已轮候查封,由待上述财产另案处置完毕后一并申请参与分配。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向有关部门依法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江阴恒瑞节能玻璃有限公司、XX名下有其他不动产登记、机动车辆、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江阴恒瑞节能玻璃有限公司、XX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本案尚未执行到位借款249264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038元、保全费1820元。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82民初76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黄春法审判员  曹培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季凯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