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82执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沈世国、吴秀娟、朱丹、沈宇晗与胡郎朋、丁玉兰、胡宇萌、李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世国,吴秀娟,朱丹,沈宇晗,胡郎朋,丁玉兰,胡宇萌,李月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82执85号申请执行人:沈世国,男,1967年7月15日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申请执行人:吴秀娟,女,1968年6月27日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申请执行人:朱丹,女,1991年5月18日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申请执行人:沈宇晗,女,2014年1月18日生,满族,儿童,住辽宁省北镇市。被执行人:胡郎朋,男,1961年7月20日生,汉族,无业,住辽宁省北镇市。被执行人:丁玉兰,女,1958年4月5日生,满族,无业,住辽宁省北镇市。被执行人:胡宇萌,女,2008年2月23日生,满族,儿童,住辽宁省北镇市。被执行人:李月,女,1986年10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本院在执行沈世国、吴秀娟、朱丹、沈宇晗与胡郎朋、丁玉兰、胡宇萌、李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现申请人也提供不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佟大志审判员 张 磊审判员 卜义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昱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