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3执35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天津市龙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宋宝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龙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宋宝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3执3592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龙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围堤道55号,组织机构代码23969995-X法定代表人:张斌,董事长。诉讼委托代理人:杜振山,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宋宝富,男,196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天津市第三钢丝绳厂退休工人,住天津市河西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16年10月25日作出的(2016)津0103民初801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8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宋宝富存款人民币2201.84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储智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于 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