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2刑终9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魏要伍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魏要伍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刑终986号原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魏要伍,男,1966年11月11日出生,户籍地河南省。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魏要伍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6月27日作出(2017)沪0106刑初64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魏要伍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蒋某某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魏要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根据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证人钱某某、孙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或制作的作案现场(车辆)图、工作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发还清单、赃证物品照片,上海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及原审被告人魏要伍的供述等证据判决认定:2017年3月9日9时30分许,原审被告人魏要伍在本市青浦区徐泾东方向的青凤徐专线公交车北青公路凤溪路车站,趁被害人王某某不备,扒窃得王某某上衣右侧口袋内的金色MEITU牌PRO632G型移动电话一部。在逃逸时被民警人赃俱获。经鉴定,涉案移动电话价值人民币1,570元。原审被告人魏要伍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审被告人魏要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魏要伍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依法从重处罚。魏要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魏要伍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上诉人魏要伍称原判量刑过重。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认为,原判认定魏要伍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量刑均无不当,建议本院驳回魏要伍上诉,维持原判。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原审相同。本院认为,上诉人魏要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原判根据原审被告人魏要伍的犯罪事实、性质及其系累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等情节,对其定罪量刑并无不当,且诉讼程序合法。魏要伍辩称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的意见正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夏稷栋审判员 彭卫东审判员 张莺姿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君珺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