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4执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9-10
案件名称
余汉华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荷兰开发金融公司,凯迪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余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4执138号申请执行人:荷兰开发金融公司(NEDERLANDSEFINANCIERINGS-MAATSCHAPPIJVOOR×××N.V.)。住所地:尼德兰王国海牙市安娜萨斯肯兰街71号,邮编2593HW(2593HW,AnnavanSaksenlaan71,TheHague,TheNetherlands)。法定代表人:WillemBoonacker,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凯,上海虹桥正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闵熹,上海虹桥正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凯迪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物顺路10号院。法定代表人:余汉华,董事长。被执行人:余汉华,男,1963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凯迪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北京市海淀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京04民初10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1月1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1.2017年11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未发现有价值财产线索,申请人也未能提供有价值财产线索;3.2017年12月2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拍卖了凯迪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位于北京市大兴区的工业用途现房及在建工程房地产,参与分配未得回复;4.2018年2月27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5.2018年3月5日,现场调查了被执行人的住所地,未找到其财产、经营及人员;6.2018年7月16日,对被执行人进行了限制高消费措施。本案立案标的46194035.8元,执行到位0元,尚有46194035.8元需执行。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4民初1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卫审 判 员 郭 奕审 判 员 李建勋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李 硕书 记 员 詹华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