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1民再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毕永祜、山东创想自动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毕永祜,山东创想自动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李树平,付建辉,李相阁,李清梅,孙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21民再1号原审原告:毕永祜,男,1963年1月8日生,汉族,桓台县索镇前毕村人,现住淄博市张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文学,男,现住淄博市张店区。系桓台县索镇镇前毕村村民委员会推荐。原审被告:山东创想自动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公园路***号。法定代表人:李树平,总经理。原审被告:李树平,男,1956年11月12日生,汉族,现住桓台县。原审被告:付建辉,男,1953年7月7日生,汉族,现住桓台县。原审被告:李相阁,男,1974年6月20日生,汉族,现住桓台县。原审被告:李清梅,女,1966年3月3日生,汉族,现住桓台县。原审被告:孙伟,男,1973年2月20日生,汉族,现住桓台县。原审原告毕永祜与原审被告山东创想自动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李树平、付建辉、李相阁、李清梅、孙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桓民初字第130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17年1月17日作出(2016)鲁0321民监1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审原告毕永祜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原审被告山东创想自动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李树平、李相阁、李清梅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审原告毕永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审原告毕永祜撤回对原审被告山东创想自动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李树平、李相阁、李清梅的起诉。审 判 长 伊丽霞审 判 员 XX军人民陪审员 王 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雅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