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2002执17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资阳市农业融资担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安岳县八三生猪养殖场、刘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资阳市农业融资担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安岳县八三生猪养殖场,刘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2002执1739号申请执行人:资阳市农业融资担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资阳市孙家坝财政局办公楼七楼。法定代表人:游仿苏,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岳县八三生猪养殖场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长河乡玉连村*组。负责人刘超,经理。被执行人:刘超,男,1972年9月14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安岳县。申请执行人资阳市农业融资担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岳县八三生猪养殖场、刘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雁江民初字第3643号具有执行内容民事案件生效调解书,于2017年8月15日向被执行人安岳县八三生猪养殖场、刘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安岳县八三生猪养殖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提取、扣划被执行人安岳县八三生猪养殖场、刘超银行存款和其他合法收入3624232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尹亚军人民审判员 付 华人民陪审员 李学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邹 红 更多数据: